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完善并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我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三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与实施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能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尽职尽责,接受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经济管理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主持设计、实施过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类似专业技术资格,并长期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审计或咨询服务业务;
3.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教授、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4.有关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向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保质地完成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2.按时完成所承担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3.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研究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4.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业务;
5.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附件),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二)所在单位审核。请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三)财政部审定。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聘期两年,可续聘。
第一届和第二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有意续聘的,也应当按要求重新填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
联系人:万文翔、米传军
联系电话:(010)68552550(兼传真)、6855303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