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注协党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两新”组织党工委《关于开展制定社会组织党建标准工作的通知》(粤组电传〔2013〕21号)的要求,我会研究制定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工作指引(试行)
中共半岛(中国)委员会
2013年9月3日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工作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事务所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9]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基层党组织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战斗堡垒,是联系广大从业人员的桥梁、团结广大群众的纽带,引导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政治上、思想上不断走向成熟的先锋队。
第三条 加强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建设,是中央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事务所基层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工作,结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事务所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在事务所从业人员中发挥政治核心功能,协助事务所管理层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即在政治上把关定向,引导和监督事务所管理层和从业人员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保证事务所发展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维护员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团结带领事务所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事务所基层党组织除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外,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发挥其事务所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引导和督促事务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事务所及其负责人按照行业管理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做好党的群众工作,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事务所党员的监督和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注重加强党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素质教育,提高党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四)领导事务所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和协助合伙人(股东)和各级管理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员工的教育、帮助和引导工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公信力。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与行业内党外人士的联系,为其参政议政积极创造条件。
第七条 根据行业的中心工作和各自单位的业务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有益的组织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第四章 组织设置
第八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100人以上的事务所,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经上级党委批准,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下可分设若干党总支部或党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的基层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务所,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经上级党委批准,建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下可分设若干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由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包括3人),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的需要确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委员名额多的还可以设支部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可不建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会议直接选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名。
第十一条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事务所,可按照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就近就便与其他事务所联合建立党支部;对尚无党员的事务所,上级党组织可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办法开展党的工作。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的广泛覆盖。
第十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3年。行业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选举由支部党员大会在正式党员中选举产生,预备党员和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可列席会议,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下设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的划分由支部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班子建设
第十四条 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需求,采取多种方式,选好配强事务所基层党组织书记。
(一)立足内部选配。事务所内部有合适人选的,可采取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通过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要推动主任会计师和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主任会计师不是党员的,要注重从会计师所谓的合伙人(股东)中选拔培养,尽量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有威信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骨干中挑选班子成员。
(二)党组织从外面派。事务所内部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与事务所协商,推荐、选派合适的党组织负责人到事务所工作。也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干部中物色人选,选派到事务所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三)面向社会招聘。要把党管人才和市场配置有机结合起来,事务所可按照“双向选择、公开选聘”的方式,经过必要的组织程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党组织书记。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事务所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或活力,增强党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事务所发展党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有领导有计划发展的原则。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不要无故长期停止发展党员,也不要突击发展党员。要在认真做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党员条件,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突然重点的原则。应重点在主任会计、合伙人(股东)、优秀青年注册会计师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
第十六条 事务所发展党员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有入党愿望和要求的同志向事务所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察。
(四)确定发展对象。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如认为本人入党动机端正,基本符合党员条件,报上级党委审批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并呈报上级党委审批。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后,由本人申请转正。经党小组讨论、党支部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报上级党委审批。批复之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七条 事务所党员的教育内容应坚持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并重,寓党员教育管理于服务中,把党员教育与行业诚信教育结合起来,与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与履行社会职责结合起来,在行业继续教育课程中增加党课内容,帮助行业党员确立科学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八条 事务所基层党组织要注重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双培工程”,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业务骨干及时培养入党,把党员中的先进代表培养成业务骨干。
第七章 组织生活
第十九条 事务所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一般包括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在事务所工作的党员,无论其正式组织关系是否在事务所党组织,都必须亮明党员身份,纳入事务所党组织管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事务所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一般情况下,事务所党小组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可结合事务所业务季节性强的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党员由于工作需要,有出差多、外出时间较长的特点,要通过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等形式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管理。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会费补一点,党费返一点,自身筹一点”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一)会费补一点:通过省市注协安排部分会费用于补助全省事务所的党建工作;
(二)党费返一点。事务所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其上级党组织全部或者部分安排返还,用于事务所党建工作;
(三)自身筹一点。事务所适当安排一定的资金,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完备有效的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各项党员活动经费,及时公示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制度,实行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
(一)民主集中制。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事务所党小组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年至少组织l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三)学习制度。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个学时。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要加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切实提高质量。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年终,党组织要本着实事求是和民主公开的原则,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评议中,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六)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使用要坚持审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定期进行报告和检查。
(七)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党组织要建立和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通过抓住防止谋取非法利益这个重点,着力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强党员群众的廉政文化建设,坚持诚信建设不动摇,严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八)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行业基层党组织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结合行业特点,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行业党员经常性的关心爱护,做好坚强后盾。特别是党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党组织应当及时伸出援助之手,采取适当的方法帮助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开展党建工作必须有活动场所作保障。有条件的事务所要建立相对固定的党组织活动场所,条件有限的事务所可以按“一室多用”原则,有效发挥功能。党组织活动场所要做到有党旗、有设施、有标志、有书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共半岛(中国)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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